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包装联合会的组织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规范行业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及《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由本会会员工作部负责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依照章程,授权各分支机构,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须经本会会员工作部核准,统一登记注册,由本会会员工作部统一发放会员证书。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拥护《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条  从事包装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贸易、设计、科研、管理、教学的在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包装行业组织及个人;
  第七条  单位会员需具备法人资格;
  第八条  能够积极参加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能在本会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中国包装行业发展。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包装联合会会员入会条件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注册;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一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单位简介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中国包装联合会入会条件的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注册
  (二)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扫描件一份(电子版)
  (三)个人简介一份(电子版)
  第十三条  会员由中国包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国包联会员注册后,可下载电子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中国包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中国包联的工作和相关业务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中国包联及各分支机构的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五)《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中涉及的其他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及副各项规定;
  (二)执行中国包联决议;
  (三)接受中国包联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四)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中国包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向中国包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承担中国包联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包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中国包装联合会针对会员的不同级别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普通会员服务标准:
  (一)提供中国包装联合会电子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中国包装》杂志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料;
  (三)中国包装联合会(ww.cpf.org.cn)网站专设会员区,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优惠获得《中国包装年鉴》等资料;
  (五)优先、优惠参加中国包联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要活动及各种专业活动。如:技术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经贸冾谈会、行业展览会等;
  (六)享有中国包联提供的其他服务。如:政策咨询、技术咨询、岗位培训、职称评定、单位诊断、培育行业名牌产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相应的评比评优、进行单位有关认证咨询、协调处理贸易争端等;
  (七)中国包联将定期对会员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会员需求,听取会员意见或建议;
  (八)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与桥梁;
  (九) 《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中涉及的其他权益。
  第十九条  理事会员服务标准:
  (一) 享有普通会员的服务项目,授予理事的桌牌、证书;
  (二) 免费获得《中国包装年鉴》等资料;
  (三) 在中国包装联合会(www.cpf.org.cn)网上发布单位的重大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员服务标准:
  (一) 享有理事单位会员的服务项目,授予常务理事的桌牌、证书;
  (二) 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中国包联召开秘书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指派专人协助处理;
  (三) 优先参与中国包联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会员享受的服务:
  (一) 中国包联副会长享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服务项目,授予中国包联副会长桌牌、证书;
  (二) 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中国包联召开会长办会专题研究,并指派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协助处理;
  (三) 优先参与国家部委委托中国包联承担的关于我国包装发展等相关课题的研究。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及各级单位会员,会费收取采取分级收费的办法。
  (一)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3,000元;
  (二)理事:年度会费为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年度会费为30,000元;
  (四)副会长:年度会费为10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少交、免交或缓交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少交、免交或缓交;
  第二十四条  会员按在中国包联内最高任职级别标准交费,不重复收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会员的会费均应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交纳给中国包联。新发展的会员应在注册手续完成前交纳。
  第二十六条  经授权,中国包联各分支机构可代为发展中国包联会员,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发展会员,代为发展的会员报中国包联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授权,各地方包装组织可代为发展中国包联会员,代为发展的会员报中国包联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国包联收费后即寄发给会员单位以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盖有中国包联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收据”。
  第二十九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为会员的服务及各项有偿服务中给予会员优惠待遇的补偿,联合会日常工作的部分开支及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做的调研工作等。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包联每年向理事会通报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会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包联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会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与中国包联会员工作部对接。
  第三十四条  会员登记表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表由中国包装联合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会员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中国包联会员工作部,以便及时变更会员备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包联授权,依据中国包联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中国包联账户。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会费票据由中国包联(资产财务部)负责统一开具。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推荐会员必须在中国包联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国包联分支机构和地方包装组织应保证推荐会员参加中国包联举办活动的参会率,会员代表大会参会率应在80%以上。
  第三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除名。
  第四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需书面通知中国包联并交回会员证书和桌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