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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出台

“儿童酌减”“老年人酌减”等含混用词不再出现

  

  非处方药说明书趋向更加规范,“儿童酌减”、“老年人酌减”这类用词今后将再也不能出现在药品说明书上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

  在用法用量方面,《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老年人或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法用量不得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可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 (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在不良反应方面,《细则》指出,在本项目下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已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按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发生的频率或症状的系统性列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

  禁忌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在注意事项方面,《细则》强调,应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需要慎用的情况(如肝、肾功能的问题),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如食物、烟、酒等),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

  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相应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该药品注意事项内容不得删减。注意事项内容应采用加重字体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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