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再就业要从企业源头抓起
  

  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业不仅是生存手段,也是人们融入社会的手段。所以就业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应当从战略高度考虑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把它作为改革的一个直接目标和重要内容。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决定就业增长有两个因素。一个是经济增长率,一个是就业增长弹性系数。在短缺时代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系数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促进经济增长就是促进就业。而在供给过剩情况下,经济增长与就业弹性系数方向开始发生背离,经济增长下的就业弹性系数很低,甚至会带来就业的负增长。因此,靠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就业增长,政府必须把就业政策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政策目标。从世界各国经济来看,各国政府都是如此,甚至是作为高于经济增长的目标。①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2年4月29日发表的《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披露,到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从业人员为73025万人,劳动力参与率为77.03%;城镇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乡村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7.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面临再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岗失业人员受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因素的制约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世界经济低迷,使我国就业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国家计委发出了《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仅2001年全年中央财政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就达130亿元。③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即如果下岗失业人员的源头——企业做好剩余雇员的遣散工作,而不是采取硬性措施将其推向社会,就可以大大缓解业已严重的下岗人员再就业。

  例如,当企业做出裁员决定时,先制定好遣散计划,然后由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员与列入企业裁员名单的雇员进行逐一的面谈,全面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技能、家庭状况,尽可能地发掘其潜在能力,帮助他们做好离职后的人生设计。
  (1)坦诚地向被裁员的雇员说明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做出裁员决定的原因,以及企业对被裁员的雇员今后生活做出的设想,尽可能地消除被裁员的雇员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不满情绪和对未来生活无保障的恐惧心理。
  (2)尊重被裁员的雇员的选择,为其离职后的生活做出计划。
    (a)尽最大努力帮助那些自愿离职自我创业的雇员,如帮助他们进行市场咨询,协助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希望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寻找场地,为从事流动经营的人员提供三轮车等等。这对企业来说,投入并不很大,但对被裁员的雇员来说却是致关重大的,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整个人生;
    (b)与职业中介机构联系,帮助有一定技能或特长的被裁员的雇员寻求合适的工作,为其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c)与再就业培训机构联系,由企业出资对那些没有技术专长或希望获得一技之长的被裁员的雇员进行再就业培训,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机会;
    (d)对于那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被裁员的雇员,企业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确保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

  诚然,这样做企业需要付出一些人力和资金成本,但从下岗职工对企业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的贡献相比是值得的,同时作为对社会的一种回馈,企业也应尽这样义务。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政府财政开支,缓解社会再就业压力,而且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企业的凝聚力。从稳定社会生活和减轻政府负担的大局和企业长远发展来看,也是有益的。

注释
① 引自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 胡静林:《构造推进服务业发展的优越环境》, 《人民日报》 2002年06月03日



                                         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信息中心 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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