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 号) 要求,推动实施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饮料纸基复合包装是指以纸材作为基本结构材料,与其他材料经过复合工艺构成密闭存放饮料(含乳品及其他液态食品)的包装。
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是指进入消费领域经使用后产生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废弃物、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边角料和饮料灌装企业的破损包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生产(进口)企业,以及使用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饮料灌装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责任主体和范围)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对本企业销售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承担废
弃产品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生态设计等生产者延伸主体责任。饮料灌装企业应协助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企业开展生态
设计,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复合包装材料的可回收性和循环利用便利性,并依托自身销售渠道等多种途径,促进回收利用。
商贸零售要采取以及旧换新、设置专用回收箱等方式,积极配合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生产企业开展包装物的回收。
消费者要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配合开展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回收,分类投放到回收网点。
各城市政府要支持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分类投放或集中分选,破除分类投放设施进社区、进车站、进公共场所等的障碍。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设计制度)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企业、饮料灌装企业应开展生态设计,采用易回收、易分离、易资源化利用等设计方式,持续提升包装设计水平。
第七条(信息公开制度)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包装上标注包装的主要材料信息,并公开包装分离方式和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指导信息。
第八条(回收目标)对年销售量 10 亿包以上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以三年境内平均销售量为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确定回收目标,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到 2025 年,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 40%,综合回收率达到 60%。
国家鼓励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企业、饮料灌装企业、销售商和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组建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回收利用联盟,以联合体方式分解和落实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回收利用目标。
第九条(备案管理)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目标完成方案报送备案;以联合体方式履行的,由联合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目标联合完成方案报送备案,并附具联合体组成企业名单。
第十条(信息披露)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进口)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发布生产者延伸责任履行报告,公开上一年度企业开展生态设计、推进回收利用的措施,以及目标完成情况等履责情况。以联合体方式履行的,由联合体负责发布履行报告。
第十一条(核查制度)国家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责任企业或联合体的延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应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第十二条(红黑名单制度)国家建立动态更新的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延伸责任履行黑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将责任履行情
况好、社会贡献突出的企业或联合体纳入红名单,将连续两年未完全履行责任的企业或联合体纳入黑名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奖惩制度)国家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或联合体优
先给予政策支持;国家推动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联合体开展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生效,有效期 5 年。
附:名词解释
资源化利用率:进行再生利用的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重量(吨)占三年平均销售量(吨)的百分率。
综合回收率: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环节回收量(吨)、消费环节回收量(吨)与能源化利用回收量(吨)之和占三年平均销售量(吨)的百分率。
生产环节回收量:包装材料和饮料灌装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回收的边角废料和破损包等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重量。
消费环节回收量:经消费者消费后回收的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重量。
资源化利用量: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回收的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进行再生利用的重量。
能源化利用回收量:经环卫系统回收并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能源化利用的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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